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该怎样对阴阳合同进行认定

该怎样对阴阳合同进行认定我们发现在购买房屋的时候,一般需要交纳的税费是比较多的,而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为了少交税可能就会选择签订阴阳合同了。此时阴阳合同中一方是用来办理登记备案、过户的合同,而另一份则才是当事人之前真正约定的合同。那实践中该怎么对阴阳合同进行认定呢?下文中我们为你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该怎样对阴阳合同进行认定

1、“阴阳合同”指的是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买卖签订的数份不同价格的合同。送至房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叫“阳合同”,只供登记用。双方私下留存的叫“阴合同”,作为交易的真实成交价格。
2、“阴阳合同”与“补充合同”不是一回事
阳合同只用来登记,真实的成交价是阴合同,两份合同的价格不同,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可能是同一天,也可能相隔数天,但大致时间一致。而补充合同是对前一份合同的变更,一般是在合同履行到一定阶段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而对原来合同所作的变更。在二手房的交易中,双方首先要确定的就是价格,价格确定好之后就不会再有变动,即使签订了补充合同,也多是对付款方式和交房时间的变更,一般不会涉及对房价的变更。因此要将阴阳合同与补充合同区别开来。
3、“阴阳合同”出现的两大原因:
下家为多贷款(房产登记的交易价格高于实际交易价格,可以多贷款),上家为少交税(房产登记的交易价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税费相应较低)。
二、发生阴阳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1、签订“阴阳合同”的目的是为规避法律或银行的规定,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尽管这种违法行为未必会带来特别严重的法律后果,但交易双方还是尽量不要签订这样的合同,因为这还会增加交易风险。虽然有人是为规避法律主动签订,但有人也是因为另一方提出要求而被动签订,而且目前完全杜绝阴阳合同的现象又很难做到。因此,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而签订阴阳合同,都要注意防范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是指当产生争议时,双方对合同价格各执一词,纷纷主张对自己有利的价格。2、阴阳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后签的合同为准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在因“阴阳合同”价格不一而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原则上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但是要特别注意,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3、无法判断先后的,应当证明哪份为“真实意思”这样的规定并不全面,因为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并不一定有先后,可能是同时签订的。如果一定要以后一份合同为准的话,这时就会难以认定哪一份合同是“后一份合同”。所以关键是要证明哪一份合同的价格才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二手房买卖中,经常会出现买卖双方签订多份价格不同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情况,包括“净到手价”和“成交价”、“合同价”的冲突,这会对将来发生纠纷埋下伏笔。因为双方发生矛盾,下家会要求按价低的合同付款,相反,上家会要求下家按价高的合同付款,这在二手房买卖诉讼中成为一个屡见不鲜的现象,所以,二手房买卖双方要谨慎行事,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或者向律师咨询如何应对价格纠纷。这可以说是不明智的选择,此时不仅顺利避税的可能性比较小,即使能够避税此时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也是比较大的。而现实中在产生阴阳合同方面的纠纷时,当事人也不知道该怎么处理,由此导致自身利益受到更多的损害。



相关内容:

·图书出版合同是否缴印花税?
    图书出版合同是否缴印花税? 一、印花税征税范围的规定 图书出版社合同需要缴纳一定的印花税,但是在合同签订当中的电话订货内容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是什么?国际贸易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方为有效,即合同必须具备某些法律条件,主要包括: 1、合同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进出口双方在法律上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一方面,就我国的进出口商而言,只有政府批准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才能就其有权经营的商品对外达成买卖合同;另一方面,对方的进出口商也应具备签订进出口合同的能力和资格,具体条件依据其本国法律确定。由于进出口贸易...


·货物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货物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怎么写?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已经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买...


·解除合同补偿金包括哪些?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解除合同补偿金包括哪些?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一、解除合同补偿金包括哪些?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


·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一、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1、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3、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其他由法律规...


·跟人合作做生意要写什么合同?
    与人合伙经营企业,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全体合伙人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有权依照合伙协议履行其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


·保安合同未到期能否毁约?
    保安合同未到期能否毁约? 一、保安合同未到期能否毁约? 保安合同未到期不能毁约,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支付违约金。合同未到期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 ...


·承包合同违约金计算的方法
    承包合同违约金计算的方法 一、承包合同违约金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合同法》第...


·合同到期不续签算离职吗
    合同到期不续签算离职吗?在任何企业单位去工作的时候,新入职的员工都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必须要办理的手续,在清理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合同中详细的说明出了劳动的期限,劳动合同在到期之后要及时的去处理,那合同到期不续签算离职吗?下面我们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一、合同到期不续签属于离职吗?1、劳动合同到期,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如果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则...


·骗取合同保证金算诈骗吗
    骗取合同保证金算诈骗吗骗取合同保证金也是构成合同诈骗的情形之一,自然也是属于诈骗。但是要注意,只有当其诈骗财物的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合同诈骗罪论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很多人可能会问,那我如何识别对方是否是采用了欺骗手段呢?我们将通常采用的欺骗手...


·一、出租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情况有哪些?
    一、出租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情况有哪些?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享有解除权,能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有4种:一是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二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三是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四是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


·合同诈骗罪和民事诉讼的关系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和民事诉讼的关系是什么?合同诈骗罪和民事诉讼的关系是受害者可以在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刑事法庭宣判完毕之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