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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自诉代理人的职权有哪些?

遗弃罪是自诉罪,由于遗弃罪的刑法上的罪名,故而对于一般没有学习法律的朋友来说是没有能力独自进行辩护的,故而会委托律师代为处理诉讼案件,我国法律规范对单立人的职权四有严格规定的,你是否知道遗弃罪自诉代理人的职权有哪些?

一、遗弃罪自诉代理人的职权有哪些?

一般代理只能进行程序代理,不能对实体权利进行处理一般代理人在调解书上签字的效力与当事人签字的效力不同,不能领取诉讼标的物等。

所以,只有一般代理人当事人还需要出庭处理实体权利。

全权代理的概念需要具体化,你特别授权给他,他就是特别代理,你愿意给他多少权力都可以。

二、遗弃罪是自诉案件吗?

遗弃罪大部分是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罪、毁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犯罪案件;

故意伤害罪(轻伤),重婚罪,遗弃罪,妨害通信自有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4、5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情节特别严重,受害人为弱势群体,受到严重伤害的人民检察院对遗弃罪提起公诉。

三、自诉状怎么写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不同的代理人的职权是不一样的。遗弃罪是自诉案件,也即意味着若被遗弃罪者不主动提起诉讼,司法机关是不会提起公诉的,在起诉前,可以委托遗弃罪自诉代理人书写自诉状,然后提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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