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买房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相当的重要的因为这涉及到以后工作的时

买房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相当的重要的因为这涉及到以后工作的时候交通是否便利离学校或者是商场是否近,所以在买房的时候都会查看房源详情以及看有没有优惠的政策,但是对于在武汉生活着工作的朋友们来说武汉房产政策最新是什么他们可能不知道,我们马上为您解答一下。

一、武汉房产政策最新是什么?

(一)武汉2017住房限购范围为: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汉南)、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西湖区金银湖、金银潭、吴家山片(京珠高速以东、沪蓉高速以南、府河及宏图路以西)、江夏区纸坊、庙山、大桥、藏龙岛片(江夏区107国道以东,沪蓉高速以北)、黄陂区盘龙城片(武汉外环绕城高速以东、后湖以南、岱黄高速公路以西、府河以北)。

(二)在限购区域内,武汉本市户籍居民禁止购买第三套住房;非武汉户籍居民购房需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含2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证明,禁止购买第二套住房。

(三)武汉市政府再次发布了住房限购令,对贷款、首付及数量都做了更加严格的限制。在政府加大调控力度的同时,有力的限制了一大批炒房囤房人的购房行为,从而大大缓解了许多人“恐慌性购房”的心理。

1、本地市民未购房或者已购一套房产者是完全可以放心购房的,只是需要注意首付金额有所提升,第一套房产首付最低达到30%,而第二套则上涨到50%。

2、外地市民在汉工作则需缴纳2年社保或者个税才能在武汉进行购置房产,当然首付比例也是30%。

3、已购两套房产的本地市民和拥有一套房产的外地市民若想继续购房,可以购买非住宅房屋,例如商铺等。

4、另外本次限购令限购区域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例如硚口、汉阳、武昌、青山等,江夏,黄陂等地不受限购政策的影响,有购房需求的市民可以选择避开中心城区购房。

(四)今年10月3日,武汉在时隔两年后重启限购,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到25%;武汉籍居民购买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至50%,三套房停贷;外地人在汉购房限贷一套,二套房停贷,禁止购买第三套房。

(五)镜头拉回到五年前。2011年1月14日,武汉正式出台“限购令”,当地居民家庭和能够提供当地纳税证明和社保证明的非户籍家庭只能在武汉中心城区新购买一套商品房;不能提供当地纳税证明和社保证明的,暂停在武汉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此次限购并未限定缴纳社保年限,且二手房并不在限购范围内。

(六)上海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对楚天都市报记者表示,从全国范围内来看,杭州、武汉和深圳这几天相继升级楼市限购政策,意味着新一轮的调控来临。武汉从限贷再到限购,力度一次比一次强。而从历史经验来看,如果调控效果不显著,不排除继续加码的可能。

(七)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来说,在上述区域购买首套房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25%;购买第二套住房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调整为50%;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在上述区域购买住房的,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需要全额付款。

(八)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上述区域购买首套房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25%;购买二套房的,由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50%改为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需要全额付款;在武汉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述区域向其出售住房。

(九)关于调整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的指导下,待湖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后实行;住房限购措施自2016年10月3日起执行。
如果是在限购的区域内那么武汉市的本地居民是禁止购买第三套房产的。对于非武汉本地居民来说如果在购房之后的两年内也是不能进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他的最好是咨询一下当地的房管局来了解最新的情况。




相关内容:

·解除劳动关系无效是什么?
    我国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法制化程度越来越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非常必要的,一旦签订便不能随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一般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损失补偿,那解除劳动关系无效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无效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小工伤需要认定吗
    需要。不管是受怎样的伤,只要享受工伤待遇的,就应当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如下:(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工伤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是怎么计算的?
    在现代社会,工作是每一个成年人都应该拥有的,毕竟这涉及到生活来源,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会发生工伤死亡事件,这个时候涉及到的问题不仅是工伤死亡人自己,还有其应该抚养的人。那么,工伤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是怎么计算的?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工伤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是怎么计算的。 一、工伤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是怎么计算的?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


·解除劳动合同法的程序具体?
    解除劳动合同法的程序具体有哪些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职工的利益密切相关,而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期为多长时间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期为多长时间 一、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期为多长时间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


·上下班时间走路摔骨折了算工伤
    上下班时间走路摔骨折了算工伤走路上下班的,作为一个行人,在步行上下班的途中,如果发生意外,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这个需要区别不同的情形,首先自己不小心摔倒了,这个是肯定不能构成工伤的,因为行人自己摔倒自己没有注意到相关环境,且此时也是同样没有处于交通环境这个大前提之下的。其次如果被车撞到了呢,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一般只要是行人被车撞到,上下班途中是能认定为工伤的,因为机动车一般与行人发生意外的,机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的认定范围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的认定范围是什么?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的认定范围是什么?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


·一、工伤6级人员待遇工资是按照平均工资计算的吗?
    一、工伤6级人员待遇工资是按照平均工资计算的吗?工伤6级人员待遇工资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平均工资计算的,实践中,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分别如下处理:(一)员工在发生工伤前在该单位上班有十二个月的,原工资标准根据员工在工伤前十二个月每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来计算;(二)员工在发生工伤前在该单位上班没有十二个月的,原工资标准根据员工在工伤前工作了几个月的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来计算计算;(三)员工在发生工伤前...


·每月计薪的工作时间是多少天?
    每月计薪的工作时间是多少天?1、月工作时间,仅仅指劳动者全年法定工作日时间平均到每个月究竟是多少。其计算方法是:年工作日: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此时间仅仅提供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信息;2、月计薪天数,这个与计时工资的算法密切相关。为什么他不是20.83呢?因为国家规定,在法定假日(就是现...


·建筑工程转包与分包有何不同?
    建筑工程转包与分包有何不同? 近年来,随着出台对建筑行规范的各种条例以及各种执法力度的加强,一些人对建筑工程转包和分包的概念还不是十分清楚,从而出现了非法转包和违法乱包的情况。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为您简单讲一下建筑工程转包与分包有何不同。 一、建筑工程转包与分包的概念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791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中的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


·雇佣和被雇佣之间确立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但有的时候,一个人会
    雇佣和被雇佣之间确立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但有的时候,一个人会有两份工作和两个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为了规范市场,国家也出台了双重劳动关系司法解释,对于这样的双重劳动关系进行了解释说明。双重劳动关系是比较特殊的,接下来,我们将介绍双重劳动关系的内容。 一、双重劳动关系司法解释 双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有: 1、《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


·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多久结束
    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多久结束 一、 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多久结束 我国法律对于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结案时限做出以下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二、 集体劳动仲裁程序 1、申请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