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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保提示说明义务如何履行?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条款内容,尤其是保险人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陈述说明、提示和解释的义务。保险人说明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源于《保险法》第17条,对于一般的格式条款应履行主动的一般说明义务,但无须提示,也未规定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履行主动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对免责条款,必须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明,若未尽到该义务,则不能免责。
对于网络投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明确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规定不再执着要求保险人必须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明确说明,也可以通过网络媒介方式进行提示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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