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宁波市征地补偿条例农村是怎样的

宁波市征地补偿条例农村是怎样的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带动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在对农村进行征地补偿时补偿标准也有所提升,同时也会根据所征用土地的使用性质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征地补偿,那么宁波市征地补偿条例农村是怎样的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已经2015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范围内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重大或者跨区域等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活动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城市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依法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章征收

第七条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征收房屋范围;

(二)符合公共利益具体情形的说明;

(三)征收补偿资金及产权调换房屋落实情况。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申请的有关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八条市或者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书面意见,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况进行核实。

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批准文件以及红线图,其中建设活动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出具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或者批准文件;不符合的,负责核实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根据红线图,组织实地查勘,结合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实际状况,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以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明确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前款规定的暂停期限内,被征收人、承租人进行房屋析产分割、工商登记、户口迁入和分户、房屋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确定相关文书送达地址、被送达人及联系方式等,被征收人、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承租人公布。

对未经登记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对公房管理部门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进行调查登记的,公房管理部门和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人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承租人、房屋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以及住宅房屋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等有关情况。

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人、承租人纳税、户籍、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带阁楼的顶层房屋。

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已改变用途,并按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房屋,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登记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三)补偿方式;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以及预评估比准价格;

(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标准;

(八)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九)临时安置的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十)补偿协议生效的签约比例;

(十一)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十二)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签约比例、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应当按照被征收人的户数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进行修改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十六条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其中有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开举行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形成听证报告。听证会按《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组织实施。

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将听证情况和根据被征收人、公众代表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以及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听证报告等材料送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房屋征收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房屋征收的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可控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对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在未有效化解或者未落实可行的化解措施前,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九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产权调换房屋(含期房)可以折价计入。

征收补偿资金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通过国库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承租人。征收补偿资金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的,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专户存储,按项目管理、核算。

第二十条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征收补偿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审查,认为征收程序合法、征收补偿方案合理、社会稳定风险可控的,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涉及一百户以上或者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经集体审议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当日将房屋征收决定书送达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及时将房屋征收决定书和征收补偿方案报送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并不相同,所以当地政府的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居民可以了解自己所在地的补偿标准来判断自己的权益是否得到了保障,而且征地补偿费用包括了多方面的,有需要可以详细了解。


相关内容:

·房地产企业并购流程是什么 房地产企业并购流程是什么?
    房地产企业并购流程是什么 房地产企业并购流程是什么? 1、制定并购战略规划 企业开展并购活动首先要明确并购动机与目的,并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并购战略规划。企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并购战略规划,通过详细的信息收集和调研,为决策层提供可并购对象。 2、选择并购对象 企业应当对可并购对象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分析,根据并购动机与目的,筛选合适的并购对象。 3、制定并购方案 为充分...


·最新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范围:共和镇城市规划区内的茅阳、兴和、平屯、金马、清波社区居委会、龙池村委会及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散花、代冲、天台、牟尼、际盛、新甸村委会的坝区耕地,平均补偿标准:47863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华星、周山、天山、何梁、余新、余丁、军屯、新桥、桃苴、马厂、官河、有家、龙排、江坡、高平、民乐、飒马场、猫...


·临时土地使用证申请书的范文
    临时土地使用证申请书的范文 临时土地使用证就是工程建设期间,因为工程变更,地质滑坡,临建设施,地方设施恢复,等建设过程中审批必须要补充增加用于工程建设的土地。也就是指工程建设和进行地质勘探需要用来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者看着勘探完成后不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集体的土地。临时土地使用证申请书怎么写呢? 临时用地申请书 ×镇(乡)建设办: 我是××村(社区)××组村(居)民×××,因×××××××...


·农村城镇化征收土地程序是什么?
    农村城镇化征收土地程序是什么?近年来,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很多郊区的农村被政府征用拆迁,用来建设商品房或者基础设施。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得到有效安置的同时,可以拿到一笔补偿款。为了防止征地过程发生矛盾,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那么,农村城镇化征收土地程序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一、农村城镇化征收土地的程序是什么?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


·榆次东外环征地补偿是怎样的?
    榆次东外环征地补偿是怎样的? 关于榆次东外环征地补偿是按照相关法律文件进行的,不是谁单独决定的。这个上面的影响力也是有限,如果上面开始安排了 那你就要做好准备的了,以及以后的一个房子规划 等等,要运筹帷幄,到时候受手访脚乱就不好了。对于征收地,居民应该作出合理的行动,找到合适的方法参与。以下补偿标准的内容仅供参考 一、征收土地面积及位置 1、征收使 张村土地位于汇通路东侧和使张村村庄南侧 ...


·福建省连城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福建省连城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征地补偿指得是政府用于公共事业建设时造成占用土地的,应对群众给予的赔偿。这个政策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体现了国家以人为本的原则。福建拥有依山傍海的地理特征,经济也高速发展,因此,城市建设也要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脚步。那么,福建省连城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福建省征地补偿标准最新福建2017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一、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一、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


·集体土地厂房征收怎么进行补偿
    集体土地厂房征收怎么进行补偿集体土地的性质是归集体所有的,不能归个人所有,在对集体土地厂房征收的时候,也是和其他的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有一定的差异的。那么,集体土地厂房征收是如何进行赔偿的呢?集体土地上的厂房征收赔偿标准是什么样的呢?一、集体土地上的厂房征收如何赔偿?1、房屋拆迁费:要按厂房的标准给予补偿,标准各地不一,不能按农房的标准,如果没有房产证,至少也要争取参照厂房或是靠近厂房标准。2、构附...


·农村建房土地使用证遗失怎么办?
    农村建房土地使用证遗失怎么办?农村建房土地使用证遗失的话应该及时去补办。1、持有效证件去遗失登记。土地产权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由本人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遗失登记(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要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遗失补正书面申请;2、查询房产档案。土地产权人去房产档案馆查询宅基地档案并出具权属证明;3、去报社刊登宅基地土地证遗失申明。土地产权人去当地房管局指定的报...


·年最新湖北省武穴市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湖北省武穴市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湖北省武穴市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武穴市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武穴办事处。 补偿标准:耕地:39060元/亩;菜地:42966元/亩;果园:39060元/亩;茶园:42966元/亩;精养鱼池:42966元/亩;林地:27342元/亩;未利用地:1953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刊江街道办事处、田家镇办事处、龙坪镇。 补偿标准:耕地:36750元/亩...


·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购买房屋我们就拥有了房屋的使用权,由于中国当前的房屋资源紧张情况,国家对房屋的使用权方面制定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规定的内容中明确说明了房屋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区别,说明了两者之间的不同和需要我们区分的内容,但当前还有许多人对此并不了解。那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到底是什么呢? 两者的区别: 两者的权属不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的买卖是指...


·房子卖了土地使用权还会是自己的吗?
    房子卖了土地使用权还会是自己的吗? 房子卖了土地使用权还是我的怎么办? 不可能是自己的; 土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